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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超载意在安全运价上涨车主叫苦 四川运输业为何集体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3:05 中华工商时报

  公路货运大幅涨价已波及社会各方。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四川省相应配套法规出台以后,四川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消极怠工”,运输价格成倍上涨,其影响面越来越大。受其影响,不少行业已开始涨价。专家认为,运输成本剧烈上涨所引发的波动不可低估。

  5月12日,生产医用大输液的成都4家制药公司紧急聚会,达成了“自救、自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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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其实也就是价格同盟———从即日起发送到川内的每一瓶大输液产品出厂价统一上调20%~25%。据了解,这4家企业年销售额总共达16亿元,产量超过5亿瓶,产销量总和占四川95%以上。因此,其产品大幅涨价将对医院的输液零售价格带来很大冲击。但这次会议的主持人、四川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说,《道法》实施后,他所在公

  司从成都运往川北巴中的一瓶500毫升大输液的运输成本,已从过去的0.149元上涨到0.268元,涨幅达80%。此番运输成本的大涨,给他们4家企业带来的是一年几千万元的损失,涨价是企业唯一的出路。

  近日成都30多家搬家公司的老总也召开了“涨价峰会”,会上大家达成了协议:由于搬家公司普遍存在的“超高”问题也属《道法》重罚对象,由此导致搬家成本增加,因此有必要将搬家费起价从过去一车100元左右涨到180元。

  专家认为,运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运价上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因此,为避免百姓生活用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政府部门应及时拿出对策,调整不尽合理的政策规定,规范货运秩序,设法降低运输成本,有效控制运价。

  被逼出来的“大吨小标”

  据记者了解,四川货运企业和车主无一例外都在叫苦连天,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意见。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何志尧处看到一份出自运输企业主、署名“焦急、焦虑”、题为《公路乱收费,中国人民不堪忍受的痛》的书面意见,非常尖锐地表达了他们的不满和愤怒。这份意见写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有以上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扣2~6分。这一看似简单而轻松的条款,如果不是被取消和修改,而是严格地认真执行,就将对我国整个公路运输业和物流业以及汽车制造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真的有这么严重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本意是维护行车安全,控制超载等危险行为,这应该说对运输企业也是有利的,为什么他们反而不堪忍受?

  “焦急、焦虑”们说,事实上所有的货运机动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大吨小标”现象,因此不超载是不可能的。什么是“大吨小标”?简单地说,就是汽车设计的载重量,大于公安车管部门核定的载重量。据说,这在汽车生产、运输和交管部门这个圈子内,早已是大家心照不宣、甚至是约定俗成之事。为什么要“大吨小标”?据说,这是被公路乱收费逼出来的。由于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营业税的标准大体上按核定吨位来收取,而众多的过路费、过桥费也是按车辆核定吨位来收取的,因此,货运车主为了在不堪重负的公路乱收费的夹缝中生存,就开始打起“大吨小标”的主意来。汽车制造厂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也在公安部门的上户光盘上“大吨小标”,设计载重量远远大于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定的载重量。车主们很体谅地说,汽车制造厂这样做纯属无奈,否则生产出来的卡车根本卖不出去。

  令车主们大为不满的是,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在审定和批准公路收费点的设立、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方面,从未按照法定程序举行过公开听证会,没有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造成了很多不合理现象。

  货运经营者们的建议

  货运经营者们认为,由公路乱收费所衍生出来的货车“大吨小标”问题,是造成5月1日之前川流不息、多拉快跑的货运车辆,在5月1日《道法》实施之后戛然而止、偃旗息鼓的症结所在。如果不承认这种现状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而只是盲目地严查货车“超载”,不仅将会置货运车辆于死地,而且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怎样解决这一问题?他们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紧急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货车不超过设计载重量运输,或降低对货车超载的罚款幅度和扣分幅度。

  二、取消按吨位收取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和营业税,代之以燃油税。

  三、取消除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以外的所有不符合收费公路标准的乱收费。

  四、公路部门像能源、电力、电信等部门那样,从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化经营转变,并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

  五、降低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通行费标准。

  六、在实现以上条款的前提下,公安车管所对所有货运车辆重新按设计载重量核定其法定载重量。杜绝今后在出现“大吨小标”现象。

  七、以后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在审定和批准公路收费点的设立、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时,必须依照《价格法》、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0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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