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知识专栏·“土地管理”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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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9:47 金羊网-新快报 | |||||||||
土地行政处分是指什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处分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处理程序及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而对于降级、撤职、开除这几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必须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权处理机关即任命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任命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通讯员 刘嘉端)(实习生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