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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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傅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参 加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12,841,4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
议: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2003年年度报告;(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关于第五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关于投资设立“合金美瑞(苏州)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议案;(赞成股份212,841,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郑业岩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 加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8日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4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4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 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傅忠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128414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7%。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郑业岩 2004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