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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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根据本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经理层于2004年5月15日报告:公司日前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民二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41730.49欧元(折合人民币13130174.5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东新电碳厂于1992年6月27日为长征机床厂(现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贷款(总计)518487669西班牙比塞塔提供了担保。
经公司经理层初步核查,东新电碳厂是原东新电碳公司的一个分厂。东新电碳公司在改制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东新电碳厂的该项担保未有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本公司档案中未有该项担保记载。且本公司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均未收到借款方及贷款银行关于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长征机床厂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也未给本公司送达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 本公司将就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望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资料:应诉通知书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