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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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省证监局的要求,本公司经自查发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占90%的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100%的股权)涉诉的以下案件未及时予以公告,现
一、2003年10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并于2003年10月20日将诉状送达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于2004年4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及2003年12月21日至该款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2、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担保人平均分担。 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2003年10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并于2003年10月19日将诉状送达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于2004年4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人民币29448500元及2003年12月21日至该款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2、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担保人平均分担。 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2004年5月10日,本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4月16日受理了常州市商业银行诉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状称,2003年7月15日常州市商业银行向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5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由本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前还贷,常州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炎黄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500万元及利息93293.7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现法院在审理中。 四、公司将继续对诉讼、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自查,如发现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