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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的七项对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目前,不少国有企业已经或者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了外资、民营资本等经济成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产权结构,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概念已大不相同。

  当前,在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概念也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在各个经济领域的作用,尤其是忽视了国有参股企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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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实践的不断发展,适时调整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是十分必要的。

  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中面临着股权过于集中、内部人控制比较普遍、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缺乏积极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采取以下相应对策。

  一、促进股权多元化,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提高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必要方式是降低国有股权集中度。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要求。那些处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可通过回购、转让等方式逐步退出,以此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同时增加非国有股权,培育多元化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

  二、建立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

  累积投票制本身就是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而诞生的。它的推行也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的人选选入董事会,部分地解决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现象。累积投票制可以让股东将所有的选票投给一位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在于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拥有公司少数股份的股东也能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监督;然而其缺点在于容易造成少数派股东与大股东间因经营理念不同而经常有冲突。

  三、建立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制度

  首先,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四、 增强董事责任,加强董事会建设

  据2004年1月24日《解放日报》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提出,2004年将加快在中央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制度建设上,可以通过确定追究董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董事会的责任及董事的个别责任,强化对公司董事责任的法制约束,通过各项规则的建立加大对董事参与损害公司利益的内幕交易和重大隐瞒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首先,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其次,应制定和完善能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如制定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规则、制定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以及薪酬等问题的规定。

  最后,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五、加强监事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会享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力等等。此外,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六、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化的经营者激励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还必须尽快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提高经理人员的收入标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有效方案,建立起国有企业股票期权制度,以股权激励的方式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结合起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

  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减少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公平、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国有企业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这是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优化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护国有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通过走资本经营的道路,打造成境内外公众公司,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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