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修 单一股东持股提高到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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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6: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相关条例: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买卖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银行存款,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上市除了取得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外,只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要求即可 北京消息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第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重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分七章,系统地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有较大的创新、改革和突破,也较好地体现了一些已经施行的新监管制度。 在资金运用方面,规定明确,保险资金限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买卖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银行存款,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在保险公司上市方面,规定明确,拟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了取得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外,只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要求即可。 在保险市场准入方面,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 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上,规定改变了以往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的降低。 在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方面,规定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关于偿付能力监管和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内容上对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有所借鉴,反映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保险产品逐步市场化的科学监管理念。 在保险监管措施方面,规定明确,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规定结构合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树立了新的游戏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险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新规定的出台将会对保险业做大做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发挥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报记者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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