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保险业条款遭删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5:4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自然人可以入股保险业的愿望随着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正式出台而成为幻影。5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人注目的是,新《规定》删除了去年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自然人入股保险业的许可内容。据悉,该《规定》将从6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003年8月,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修改稿中在“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中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 征求意见稿同时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5%,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15%”。此稿一经发布,有关自然人入股保险公司话题迅速蔓延,并成为征求意见稿中最受瞩目的一点。一些保险企业的高管人员当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说,通过法律的形式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将为企业实施MBO(管理层融资收购)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创造条件。 但是,最终发布的《规定》却将所有有关自然人投资保险业的表述删除。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5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于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批设金融机构时几乎没有直接批准自然人投资过。允许自然人投资金融机构有诸多操作上的不便,比如资金证明等。 事实上,单个自然人仍然可以通过先设立公司,再以法人投资的形式参与保险业。杨华柏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明确将自然人投资保险业写入《规定》,根本上并不影响自然人投资保险业,不影响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些自然人已“隐身”在保险业中。不少保险企业的民营股东都是由自然人控股,自然人通过其企业也间接地进入了保险业。去年,保险业更出现了两家民营资本为主体的保险企业,分别是民生人寿和华安保险。民生人寿中,刘永好、刘永行、鲁冠球、卢志强分别通过各自企业成为民生人寿的大股东。华安保险中,特华通过其相关企业控股59%,而在特华内部,自然人李光荣持股70%。 平安保险中的自然人身影频频出现。一度出现的源信行和宝华投资都是自然人控股。而新豪时以及江南实业实为平安员工持股企业,两家公司去年共持有平安股权17.61%。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企业MBO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愿望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一家保险公司高层得知此消息后有点失望,他认为,今后要在保险业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最可能的操作办法还是类似于平安新豪时的方式,这种方式中,单一员工通过股权得到的激励是有限的。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MBO将投资家们引入了一个新的竞争市场之中。英国从1989年开始,管理者在MBO中已经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规定》提高了单一股东对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0%提高到20%,同时,将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明确写入其中,即需要遵守单一股东20%持股比例的上限。此外,《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与原《规定》相比都有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一些已经施行的新的监管制度也得到了体现。据悉,此《规定》正式实施的同时,2000年1月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将同时废止。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19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