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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贷险:情理之中的冷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5:3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粟芳

  新产品是比较规范的理性产品,是保险公司经历了去年疯狂抢市场、大幅亏损之后的理性回归

  理性地讲,车贷险的市场很小,并不像保险公司过去想象的那样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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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车贷险热销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银行的“强制性”行为

  2004年4月,新一代的车贷险闪亮登场,这再次引起了保险市场的关注。然而,新产品的这次亮相却与往日不同,新车贷险受到了冷落,没有预期中的红火。许多人都觉得,新车贷险受冷落似乎有些让人看不懂。昔日保险公司争抢的香饽饽如今怎么变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了呢?

  受欢迎程度降低

  新车贷险产品实际上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合理地控制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新产品是比较规范的理性产品,是保险公司经历了去年疯狂抢市场、大幅亏损之后的理性回归。而且新产品的各种条款与国际通行的条款基本一致,符合国际惯例。新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平衡了保险公司、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了银行的责任。例如,新车贷险产品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银行向贷款人取得有效的抵押或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行使抵押或质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新车贷险还实行了不低于10%的免赔率;期限不超过3年;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等。并且,新车贷险还增加了对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障。总而言之,新车贷险的条款和设计是完全合理的。

  这一切设计,都是理性地控制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理论上讲,在进行产品设计时,我们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获利能力和市场欢迎程度。一般而言,获利能力越高,产品的利润越大,但是却不一定具有很广阔的市场。因此,产品设计必须在获利能力和市场欢迎程度之间取得一个平衡。过去的旧车贷险的市场欢迎程度是非常高的,但是获利能力却很低,从而大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如今,理性的新产品限定了风险,有效地防范了偿付无力,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但是新产品的市场欢迎程度又如何呢?

  非常不幸的是,新车贷险并没有带来新气象。北京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说,北京的车贷险市场本身就不是很活跃,而新的车贷险出台后,大部分保险分部也都是在观望之中。而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新车贷险的保险没有太大优势,与担保公司的条件相比,保证保险的收费率高。尽管,某些银行仍然对新车贷险非常热衷,但是贷款人和保险公司却似乎比较缺乏热情。看来,新车贷险的市场欢迎程度并不高。

  市场被假象放大

  新车贷险的冷落是情理之中的。理性地讲,车贷险的市场很小,并不像保险公司过去想象的那样广阔。以往的“大”市场是由于一些类似于“强制性”行为而导致的。车贷险是典型的贷款保证保险,让我们首先理性地分析一下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特征。

  贷款保证保险的替代品非常多。贷款保证保险是担保,仅仅是众多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担保制度是银行业在长期发展中总结并采用的一种惯用制度。众所周知,在中国的钱庄时代,钱庄贷款都是靠信用;而发达的西方银行的贷款靠得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抵押制度。后来,钱庄的全面败北标志着抵押制度的完全胜出。这段历史和经验至今还写在山西平遥古城钱庄的回忆录中。因此,在现代银行制度中,在贷款人要求贷款时,银行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贷款人可以用房产、机器等实物资产进行抵押;用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也可以选择第三方保证,即要求自己的亲戚、朋友、单位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但是,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许多人不愿意冒然做担保人。于是,保险公司看到了商机,推出了保证保险这样一种商业担保产品,保证贷款人的信用。因此,贷款保证保险只是其他担保方式的一种替代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替代品越多,那么产品所面临的竞争就越激烈。相对而言,产品的市场就越小,并且产品的价格因素就越重要。

  贷款保证保险是所有担保方式中最贵的一种。贷款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也就是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例如,25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就必须缴纳2030元保费。而选择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时却基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选择抵押和质押时,最多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或证券登记部门支付一些手续费而已。相比而言,这些手续费比保险公司的保费低多了。所以,贷款保证保险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担保形式,与其他替代品相比缺乏竞争力。贷款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购买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是所有担保方式中要求最为苛刻的一种。前面我们也已经看到,新车贷险的门槛比较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但是这些要求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提高了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门槛。而相对而言,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却几乎没有门槛。只要你拥有资产或资源,你就可以得到担保。因此,贷款保证保险是所有担保方式中要求最为苛刻的一种。这是另一个导致贷款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购买保证保险的原因。

  所以,由于贷款保证保险的替代品非常多,而贷款保证保险的价格又最贵、要求又苛刻,理性的消费者自然不会选择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特征决定了它的市场本来就比较小。去年车贷险热销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的门槛很低,甚至低于其他担保方式。所以,旧车贷险以低门槛打垮了它的替代品,尽管亏损,却一路占据较大的担保市场。然而,理性的新车贷险门槛提高了,受冷落自然是情理之中的。

  不合理的强制性

  那么为什么同属于贷款保证保险的住房贷款保证保险为什么却很火呢?原因非常简单,因为目前的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基本上是银行“强制”的,是银行强加给消费者的。同样的道理,去年车贷险热销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银行的“强制性”行为。这些强制性行为是不合理的,它扩大了不必要产品的生存空间,还给消费者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住房抵押贷款已经得到了足额担保。购房时通常都要求用房屋进行抵押。例如,购买一套50万的住房,国家规定通常必须至少首付20%,也就是说贷款金额是40万。消费者用价值50万的房屋做抵押,获得了40万元的贷款,已经是超额抵押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中的要求,“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人的抵押也是足额的。我们还没有考虑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节节攀升。如果考虑房地产的升值,我们的抵押更是足额了。那么银行究竟有什么权利要求贷款人再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同样,在旧车贷险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用车辆抵押贷款后还要求就全部贷款金额购买车贷险,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其他保险的重复。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合同中写到,保险责任包括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其中,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和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相应的支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的还贷责任。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所抵押购置的房屋,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和空中坠物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在施救和抢救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两个保险责任纯属多余。就第一个责任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而言,银行完全是杞人忧天。因为即使贷款人因为死亡或伤残无法支付贷款,银行也有抵押的房屋保证。换句话说,贷款人的死亡或伤残不会给银行带来损失。那么银行有什么权利要求贷款人购买该保险呢?

  另外,消费者通常都会为自己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障自己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伤残,丧失收入的损失。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与意外伤害相似,银行“强制”贷款人买保险,岂不是让贷款人重复支出?当然,人的生命和身体无价,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但是,是否增加保障,是否多买类似的保险应该由消费者来选择,而不是银行的“强加”。新车贷险中也增加了对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障,也是与意外伤害险重复了。虽然这是大家津津乐道的创新,但实际上也是让消费者重复支出(笔者建议将这部分列为附加险,让投保人选择更为合理)。

  所以,通过抵押贷款,银行的风险已经得到保障。银行根本没有权利“强制”贷款人购买房贷险和车贷险。可能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银行的“强制性”行为———银行不愿意在贷款人死亡或伤残时使贷款人雪上加霜,不愿意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时还被查封住房、无家可归。但是,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特点似乎又与银行的“善良”有些自相矛盾。因此,不论银行是出于何种目的,“强制”要求贷款人购买保险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本文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副主任)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19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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