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险、车贷险有无存在必要?(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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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5:3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粟芳 有学者呼吁,应该取消房贷险和车贷险,认为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却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 “两贷险”是补充的担保方式
房贷险和车贷险不能取消,它的产生就明确表明了它们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房贷险和车贷险作为一种补充的担保方式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试想如果一个可怜的人没有房产抵押,也没有股票质押,也没有亲戚朋友的担保,如果不存在房贷险和车贷险,那么他就不能获得贷款了吗?贷款保证保险正是为了满足这种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他们也非常有必要为了满足这类需要而存在。只不过保险公司不应该过分地看重房贷险和车贷险的市场。他们应该明白这只是众多担保方式的一种,实际市场并不是如同自己想象中一般广阔,这需要谨慎发展,而不能作为重点业务。 规范银行行为是发展“两贷险”的主要因素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实际上是银行的不合理行为掀起了保险市场的一幕幕波澜。银行“强制”消费者购买房贷险,使房贷险成了消费者多余的负担,也使房贷险成了保险公司的一个大市场;银行的“强制”购买车贷险,将小小的车贷险造就成了市场的焦点;银行把购买车贷险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使保险公司承担起信用评估的责任,肩负着本应该由银行来行使的任务,从而大幅度亏损。而如今,保险公司理智了,推出了新车贷险,防范了自己的风险,而不再被动地接受银行的要求了。银行业又应该如何呢? 所以,还是奉劝银行加强内控管理,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而不是一味地把风险直接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风险,承担起审查信用的责任,承担起评估抵押金额的责任。中国的银行是否应该改变一下自己了呢?是否应该改变贷款审批程序和风险管理措施呢?是否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信用加担保的贷款方式呢? 理顺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上,当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都是采用信用加担保的方式。银行有贷款人的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和详尽的个人信息,可以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如果觉得贷款人的信用不足以支撑贷款金额,银行则可以要求贷款人就余额部分提供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的担保。即使贷款人选择了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方式,所投保的部分也仅仅是余额而不是全额。而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完全由贷款人决定,银行只负责审查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而已。 只有这样,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才会理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的角色才会明确。保险公司明确了贷款保证保险的角色,才会明确将来的发展方向和竞争对手。贷款保证保险的竞争对手就是自己的替代品。只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保险的成本低于替代品的成本,比替代品更加方便简捷,才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当然,保险公司所设计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还应该具有获利能力和市场欢迎程度。如果贷款保证保险敌不过替代品,那么车贷险的冷落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而且,以后出现房贷险的冷落或退出也将是必然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19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