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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2:20 证券时报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议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11:00在公司本部九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12人,出席10人,委托出席2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长陈火军授权,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强先生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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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会议决定增补聘任席庆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席庆忠先生简介附后。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席庆忠先生简介

  席庆忠先生,男,49岁,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大学学历。历任空军航空兵27师80团机务1中队无线电师、无线电分队长;武汉军区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干事;广州军区空军政治部干部处干事、空军雷达第21团政治处主任、政委;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人事处副处长;中国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

  股票简称:武汉石油 股票代码:000668 公告编号:2004-07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本部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24名,代表股份9306.54558万股,占总股本63.3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因董事长陈火军先生另有公务安排,会议由董事长授权委托副董事长刘强先生主持。会议经控股股东提议,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临时提案》列入第七项会议议程。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实收有效表决票24张,代表股份9306.54558万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306.5455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二○○三年度财务决算与二OO四年财务预算的方案》。

  同意9306.5455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二○○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9306.5455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否决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2514.9309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7.02%,反对6791.614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98%,弃权0股。

  5、审议否决了《关于实施二OO三年度股票期权奖励的议案》。

  同意2514.9309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7.02%,反对6791.614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72.98%,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帐和固定资产损失的议案》。

  同意9306.5455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临时提案》。会议决定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调整至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含税)。

  同意7539.528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1.01%,反对0.547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弃权1766.4694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8.98%。

  本次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答邦彪律师现场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临时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备查文件:《武汉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控股股东的临时提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正律公字(2004)016号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石油”)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武汉石油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二○○○年修订)》(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武汉石油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武汉石油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武汉石油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武汉石油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武汉石油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会议召开时间定于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9: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二○○四年五月十日,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三十日。

  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在通告规定地点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武汉石油《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9:00,出席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为93,065,455.8股,占武汉石油总股本的63.3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尚有武汉石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21人。

  经本所暨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石油《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一个临时提案。

  经审核,该股东具备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所提提案内容属于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范畴。武汉石油董事会亦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将该临时提案提交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武汉石油《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答邦彪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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