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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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2:2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9:00时在公司宾馆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3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体)累计实现净利润53,366,042.27元,由于需抵补2001年度亏损,故本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29,269,203.83元,则本期可分配利润为82,635,246.10元,按总股本378,257,464股每10股送1元的分配方案,本年度应分配现金股利37,825,746.40元,则期末剩余未分配利润为44,809,499.70元。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⑴.王进军: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⑵.刘树甫: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⑶.楚国志: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⑷.王凤立: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⑸.唐家维: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⑹.姜俊周: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⑺.施金祥: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⑻.陈万年: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⑼.马玉良: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⑽.王利平: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⑾.蔡利: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⑿.姜岩峰: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⒀.陈敏: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⒁.徐英彪: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⒂.张宝忠: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贷款办理厂房、设备抵押的议案;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对吉林纸业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续保的议案。 同意156115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修保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8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修保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及登记事项等内容,且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3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公司宾馆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7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5611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378257464股的41.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其所公告的有关事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意见》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截止2004年5月18日上午9时止,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均为2004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东本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均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普通决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各项特别决议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修保 2004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