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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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2:20 证券时报 | |||||||||
中国石化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北京五洲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了二零零三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人,共持有代表中
普通决议案: 1、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4,957,719,845股同意、65,671,853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6%、0.08754%,通过了该项议案。 2、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年会以75,022,521,998股同意、261,5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5%、0.00035%,通过了该项议案。 3、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股东年会以75,022,560,198股同意、867,0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4%、0.00116%,通过了该项议案。 4、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派发末期股利。 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合并利润表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90.11亿元和人民币215.93亿元。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年度的分配税后利润以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出的税后利润较少者为准。因此,按本年度中国石化的净利润分别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和10%法定公益金,加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及扣除二零零三年当年分配二零零二年度末期股利和二零零三年中期股利,中国石化的可分配利润余额人民币197.32亿元结转至二零零四年度。以二零零三年年末总股本86,702,439,000股为基数,根据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拟按每股人民币0.09元(含税)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全年合计现金股利人民币78.03亿元,扣除中期已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3元(合计人民币26.01亿元),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分配的二零零三年末期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合计人民币52.02亿元)。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末期股息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向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星期五)当日登记在中国石化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发放。 股东年会以75,055,469,698股同意、1,333,88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2%、0.00178%,通过了该项议案。 5、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中国石化二零零四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股东年会以74,891,930,198股同意、1,986,5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5%、0.00265%,通过了该项议案。 6、选举高坚先生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由于刘克崮先生辞去中国石化董事职务,持有中国石化总股本10.12%的股东-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04年4月29日提名高坚先生为中国石化董事候选人,并作为股东年会的临时提案提交审议,中国石化独立董事已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就提名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股东年会以67,275,629,873股同意、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通过了该项议案。 特别决议案: 1、有关授权董事会配发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新股的建议。 股东年会以72,106,452,195股同意、2,945,702,903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513%、3.92487%,通过了该项议案。 2、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建议。 股东年会以74,789,640,898股同意、157,280,300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14%、0.20986%,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中国石化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 注: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