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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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2:2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本公司贵宾楼杜鹃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持股数11202.81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7284万股的64.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大会审议并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11202.816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11202.816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赞成票11202.816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229,191.86元,净利润25,870,338.95元,母公司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合并报表共提取法定公积金4,288,501.59元,母公司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合并报表共提取法定公益金2,144,250.80元,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166,675.8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4,293,601.75元,扣除2003年6月已分配的现金股利25,926,000.00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67,638,512.49元。 公司拟以2003年度末总股本172,8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25,926,0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41,712,512.49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11202.816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五、关于续聘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11202.816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4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1202.81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且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见证律师:刘彦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