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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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2:20 证券时报 |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政协华夏会议中心泰山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人,代表股份141,334,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03.444万股的45.73400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同恩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54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21股,反对665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54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64股,反对22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54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67股,反对19股。 4、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54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40股,反对46股。 5、审议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54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70股,反对16股。 6、审议关于收购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536%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39,718,243股,同意39,618,55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弃权16股,反对99,670股。 7、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选举张同恩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5,181股,同意141,304,49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24股,反对62股。 (2)选举朱国兴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172,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弃权641股,反对132,045股。 (3)选举张国权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5,181股,同意141,304,49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59股,反对627股。 (4)选举张斌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255,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弃权47股,反对49,639股。 (5)选举孙继元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298,282股,同意141,297,59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85股,反对1股。 (6)选举徐元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3,531股,同意141,302,84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18股,反对668股。 (7)选举樊建林为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304,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20股,反对666股。 (8)选举陈毛弟为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304,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9股,反对677股。 (9)选举董娟为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304,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5股,反对681股。 (10)选举张国明为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304,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56股,反对630股。 (11)选举尤石樑为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906股,同意141,304,22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677股,反对9股。 8、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1)选举金德强为监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243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968股,反对 22股。 (2)选举张敏康为监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243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327股,反对663股。 (3)选举胡颂恩为监事 有效表决票141,304,233股,同意141,303,243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970股,反对20股。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大治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上述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