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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环境发展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18:49 中国网

  (节选)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标志着市场机制已经成为主导经济的主要力量,中国将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对于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大国来讲,这一变化是十分巨大的,需要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从入世一年的情况看,中国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表明中国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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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制完全能够适应这一转变,并且会坚定不移地继续走下去。

  一、转变了政府职能,实现了依法行政

  依据入世承诺,加强了有关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中国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与此同时中国国务院要求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清理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中国国务院修订或制定的主要行政法规包括: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

  中国政府2002年取消了789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标志着中国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取得了重要成果。这次决定取消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中国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事务的167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及其他方面事务的62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的81项,依据中国国务院文件设定的88项,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279项,依据部门文件设定的303项,依据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38项。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规范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市场诚信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中国政府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力度。先后出台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卷烟、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中国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与《中国国务院关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等。

  大力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秩序,中国中国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国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活动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

  同时,对一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进行了改革,通过分拆、重组等手段,在这些已经形成高度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如将石油石化行业分拆为南北两大集团,将电力行业重组为四大集团,将民航重组为三大航空公司,在电信行业新组建两家新公司,与中国电信形成鼎立之势。这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垄断,增强了竞争,促进了这些行业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形成。允许外资参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这些行业的改革对国有经济改革的全局有重要意义。

  上述政策法规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国家对整顿和治理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今年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市场诚信大幅提高,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为国际商家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放宽了市场准入

  中国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货物贸易领域,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

  为放宽市场准入,中国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票、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也落实了“国民待遇”。

  为配合市场准入,中国政府先后完成了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还增加了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加入WTO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通报咨询局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2002年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中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国际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同时,为了保证市场准入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市场准入等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四、减少了经营限制

  2002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的经营限制问题进一步放松管制。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公开颁布,使外贸市场经营限制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也标志着中国外资企业的经营限制有法可依。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放宽的限制有:

  一是取消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地域限制、提供外汇服务的对象限制、人民币业务主场准入的规模数量指标;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关规定,并统一了本外币的业务范围。

  二是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比率;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与其外汇资金来源挂钩的限定;增加了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调整、股东变更等重大事宜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三是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人民币份额,改变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形式;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外国出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的规定;增加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的要求;改变外资金融机构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信用集中度的衡量标准,明确流动性比例要求。

  四是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增开新的业务品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3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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