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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比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18:10 中国网

  (节选)

  (一)企业的所有制

  发达国家经济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以企业为决策主体,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市场经济。从所有制关系看,虽然私人经济在各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但各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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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仍然一定程度地经营和掌握着一系列企业。即使是在经典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也同样存在受政府控制的企业。美国邮政(USPS)过去是美国最老的政府部门,现在是美国最大的国有企业。USPS年总收入600亿美元,雇员人数达90万,是美国十大企业之一,也是雇用人数最多的企业。在1983年以前,USPS还得到少量政府补贴。作为国有企业,USPS董事会11名成员中的9名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批准,由总统任命。在自主经营权方面,以收费标准为例,美国国会并不是将这项权利直接下放给邮政服务公司,而是制定了一套很复杂的从申请到采用的程序。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部门,政府对企业经营和掌握的程度各不相同。第一,由于各国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和国爱的历史传统不同,在不同的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传统越久远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越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制度越灵活;而统制经济越久远的国家,如日本,越强调政府对企业的调节作用;而处于上述两者中间的状态国家,如欧洲大陆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自由+秩序”的特点。因而,我们不能离开各国的国情去评论市场经济模式的优劣,也不能脱离自己的国情去搬用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第二,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发达国家的所有制构成也有很大不同,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区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于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发达国家的国有经济发展到了空前的高峰。1972年,国有企业占本国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到20世纪80年代初也达到35%左右。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府在战时已经是国有的供电、广播和伦敦公交事业的基础上,又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以后又颁布一系列涉及国有化的重要法令,如1946年煤炭工业国有化法,1948年煤气事业法,1949年钢铁工业国有化法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工党执政,国有化部门进一步扩大到汽车、造船、飞机、宇宙航空和石油等。

  意大利国有化的特征是国家参与或干预的行业较为广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就掌握了通讯和无线电行业的股份、造船工业的大部分及主要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组建大公司或企业集团,政府又控制了能源、电力、石油、化工、航空事业、军备事业等,甚至饮食、旅馆、采掘、制衣、农业机械、船运、保险公司、影视和出版等也都实施了国有化。

  日本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金融业等非生产领域,其投资额占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总额的72.9%。在物质生产领域,属于国有国营的企业主要有造币、邮政、银行券的印刷以及国有林区和酒类专卖的企业,通常被称为“政府五业”;属于地方国营的企业,主要有自来水、汽车运输、地方铁路、供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属于特殊公共法人企业,如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NTT)等。

  应该看到,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早期,国有企业在私人资本及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巨大贡献。如法国政府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曾于20世纪80年代初对电子产品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另一方面,还与技术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有关。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的不断增强,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运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家投资的依赖性。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允许私人资本经营。因此,虽然全球国有经济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但从历史角度来看,这只是各国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已经完全放弃国有经济。

  1992年中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为53.57%,2001年增加到63.37%。中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公司治理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制约关系。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都力图通过各处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和效果的监督。这种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系统、政府系统及社会监督系统进行的。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中较为发达。国家参与制是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它是指政府在内阁中专设国家参与部,负责协调国家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通过国家综合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逐级控制。国家参与制领导系统和监管系统的顶端是政府机构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工业政策部际委员会、参与部,以及它们控制的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性的巨型控股公司,中间是各系统的监管机构,即部门性次级控股公司,最下层是众多运行公司的若干附属企业。在职责分工上,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方针,由两个部际委员会制定,如对控股公司向国家提出的拨款提出意见,协调国家参与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国家参与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下层各控股公司,并通过它们管理国家各经济部门的股份;作为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督促下属运行公司和企业执行上级指示,并按照股份制的规范,通过市场运营,实现国家规定的两个经营原则:一是赢利;二是体现国家政策。1991年,意大利国家参与部被撤销,参与部的职责分别由国库部、预算部、工业部行使,国库部是国有企业的股东,预算部负责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业部决定国有企业的战略方针。国库部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由行政关系转为产权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由过去直接任免厂长经理转为依据股权比例向企业派出董事。国库部无权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和不违反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其否决权必须依法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行使。

  美国政府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承租者既要有投资又要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通常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特殊情况下,国有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特别机构直接管理的。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联邦自然开拓局、农业电气化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辖的国家动力建设项目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自主权。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他管理机构。

  日本作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数量仅占企业数量的1%左右,国有企业职工只占就业人数的2%左右。其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交通、通信事业和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领域,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不动产业也占一定的比例。日本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直接经营和间接经营两类。中央直接经营的企业有五种:日本称“五现业”,即:邮政、国有林和草原、印刷、造币、酒精专卖。同其他企业相比,中央对“五现业”的管理最直接,监督最严格,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甚小。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若亏损则由中央给予补贴。除“五现业”之外,其余的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等都是间接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日本中央企业的主体。这些企业的盈余须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若发生亏损,国家视情况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中央的每一个企业都是根据国家颁布的特殊法令建立起来的,所以每个企业经营的范围、承担的义务及责任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更不允许转产。日本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中程度太高,控制过严,企业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既缺乏竞争意识,又无破产压力,经营状况不佳。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下放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其经营活动的干预,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民营化是指变国有为国私混合所有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其具体做法是:第一步,把国有企业原资产折成股份,国家是该股份公司的惟一股东;第二步,向私人企业出卖部分股权,形成国私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实行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政府仍握有控制权。如NTT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民营化后,大股东有住友生命保险公司、中央信托银行、亥田信托银行等,但政府仍持有绝大数股票,企业的经营目标、产品价格和财务仍需经政府审批,受政府控制。

  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是由政府实施监督,二是由议会对企业实施监管。英国政府监管国有企业的机构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它从整体上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财政部通过财政预算和确定对国有企业资助的大小,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提交的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企业的具体监管,英国政府是根据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分别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来进行。各主管部门大臣的职权有一是掌握人事大权,部长有权任免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二是英国有关法令授权主管大臣确定所属企业的经营方向,当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时,有权发布“原则指令”或通过所谓“建议”对企业施加影响。

  中国企业的市场化进展迅速。世界银行三位经济学家最近指出:“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在培育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80%以上的中小企业已经改制,其中很大比例将资产出售给了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大约有1200家大公司通过公开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支持公司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到位,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和证券法。金融体系也进一步多元化,正在逐步摆脱政治因素的影响。监管者实施新法规和防洪违规行为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在过去几年中,政府改善公司治理行为的努力大大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推出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由此可见,各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各有特点,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而这种变化,是适应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内在需要而发生的。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正处转轨时期,并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这种制度上的转变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路径依赖的过程,它不一定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也不必拘泥于现存的某种模式。而是应该立足于本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有序地进行下去。

  (三)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劳动力市场实质上就是配置劳动资源的市场。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就业制度、工资制度、保险福利制度和就业培训制度等。美国、英国的就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高度自由的雇用劳动制度。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十分自由的选择性,但政府也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自由就业制度而对这种自由实行一定的约束,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标准。工资生成制度是集体谈判式的工资制,政府不是工资谈判的主体,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工资生成过程中确定和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收入政策、干预集体谈判、协调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等。

  日本大企业一般普遍实行的是终生雇用制。工人一旦被企业雇用,则终身被雇用,直到退休为止,中途不仅经营者不能随意解雇职工,职工也不能随意辞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培养职工的集团主义精神和以厂为家的思想。但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承担起职工培训、福利和保险的责任,同时由于缺乏人员流动性,削弱了企业之间为争夺人才和职工之间争夺岗位的竞争,减少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一次性的雇用招工制和年功序列制是对终身雇用制的一种补充。

  中国劳动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显著上升。2001年全国行业间职工人数变动率为4.96%,是1992年的2.23倍,职工的流动性显著增加;城镇劳动工资自主决定程度显著增加,国有企业70%以上都是由企业自主决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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