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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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18:02 中国网 | |||||||||
(节选) 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的因素,发达国家具有更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必须遵循或仿照其法律制度来建立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首先,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具有不一致性。就历史传统而言,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理学家和经济学家常用的四种基本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其中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而其他的三种(即大陆法系)都是成文法系。不同法系中的法律规定(如对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结构)对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影响。一些经济学家发现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正面,法国法系最为负面,而德国和北欧法系介于中间。即使在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差别也较大。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其法律形成过程中政府起了重要作用。法官更倾向维护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利益,法庭依赖于政府,而不是像普通法那样与政府对立,因此大陆法系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较少,法律实施的效率也较低。在这类国家,政府往往按政府或长官意志行事,政府控制企业,企业没有良好的治理机制,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投资者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整个金融市场和资源使用效率都很低,其中法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其次,发达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不完善性。例如,个人累进所得税在西方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似乎是国际惯例。但很多经济学家都意识到了激进的累进税对激励、储蓄等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过于庞大的寻租行业(如税务律师和会计师)。所有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率。只是出于政治原因 ,即某些利益集团的反对,而无法改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有效税率远不像名义税率那样累进,因为富人往往通过各种税法漏洞和抵扣项目合法逃税。而普通人却较难这样做,因为他们或雇不起好的会计师和律师,或无钱从事多项经营以更多地利用抵扣项目逃税。 中国在过去的20年中,在完善法律体系,发展规则和制度环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巨大的成就,仅用了20多年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过的立法过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