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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募资明确上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10:43 南方都市报

   首发募资明确上限

证监会出台新规定:IPO募资上限不得超过净资产值两倍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申请首发(IPO)公司的募集资金量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扣除老股东独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不超过净资产值的两倍。有关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今后单只新股的融资额将出现明显下降。

随机查询几只近期发行的新股,总体看,即便不扣除发行前老股东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其募集资金量也超过了净资产值的两倍。因而,新规定的出台,的确将对单只新股的融资额度形成限制。

有关人士指出,这一结论的得出,主要源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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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因素:

其一,来自IPO募集资金不超过净资产值“两倍”的刚性约束。其中,对净资产值的时间界定尤为值得关注。作为企业IPO筹资的重要“依据”,在发行审核实践中,以企业何时的净资产值为依据进行计算,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一般说来,存在三个关键时点——公司申报材料前的净资产值;上发审会前的净资产值;公司通过发审会后、发行前的净资产值。采用不同时点的净资产值,显然会导致企业筹资金额的不同变化,而这种变化客观上不见得有利于公众投资者。将这一时点明确为公司上发审会表决前一年的净资产值,更符合公司接受发审委审核时的状况;而不逾净资产两倍的刚性规定,则直指一些企业盲目筹资的冲动。

其二,在净资产值中扣除发行前老股东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意味着将减少募集资金的基数,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统计显示,一些IPO公司中,纳入净资产值计算的发行前老股东滚存未分配利润,竟占到净资产值的1/4、1/5,如5000万元的净资产值,老股东滚存未分配利润高达千万以上。相应地,一些企业发行前进行巨额利润分配,而老股东独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又计入净资产……为遏制类似的“取巧”行为,明确扣除老股东独享滚存未分配利润后的净资产计算口径,明令向发行前老股东分配股票股利的IPO公司,须在发行前履行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显然意在保护发行后新股东的权益。

有关人士同时指出,考虑到发行节奏变化的因素,单只新股募集资金量的减少,并不必然减少市场整体的筹资额度。对发行后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才是这一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中证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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