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撞女昏迷中返乡说开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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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10:02 上海青年报 | |||||||||
江燕 前天本报刊登了山东外来妹被车撞后因无法支付医疗费而在昏迷中返乡的消息,读后心情颇为沉重。一方面对女孩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另一方面对道路交通新法实施之初“有法不依”的情况感到十分忧虑。
撞车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4年5月8日,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显然对事故的处理方法应按照该新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在交通事故中人员受伤,而双方都无法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本案当事人显然符合这一情况,而医院却始终拒绝依法救治,坚持要先收缴2万元押金。 医院的解释有二。第一,出事车辆已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先垫付。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无法承担抢救费用,医院就应该及时抢救,并不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有关。可见医院的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第二,医院医务科诸女士认为,医院对王春红已经进行了输氧和输液等“抢救”,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并非“抢救”范畴。这与“抢救”在法律原意中的“伤者接受治疗起至治疗终结的费用”显然不符,这是医院扭曲立法本意的做法。这次的新法是第一次以法规明文形式规定医院的义务,虽然医院有其种种苦衷,但在法律上它有承担对王春红实施医治的义务!此外,在道德上,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做出这样冷冰冰的对“抢救”的界定,实在另人质疑其职业道德和操守。 另外,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笔者对于曹永力先生的理解有不同意见。诚然,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求偿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 本案中的王春红就可以在骑车人“消失”的情况下认定其怠于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权利,从而获得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要求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综上所述,医院应首先实施法定的救治义务,再向保险公司和王春红及其家属要求医疗费。我认为这是立法者原本的意图,毕竟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一段时间,而伤者病情是迅速变化的,必须首先由医院负起责任! 希望今后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能依法办事,不要再出现像王春红事件中这样无视法律的情况,也希望各相关机构能监督社会上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