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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摆脱羁绊 走向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关注唐鑫

  不久前,温州烟具协会面对欧盟有关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带领本行业中小企业沉着应对,成功地挫败了这起反倾销案,使人们对行业协会的作用刮目相看。此后,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由于多次操纵对企业的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被民政部撤销注册登记,引发了人们对行业协会的新一轮批评。这两件事以强烈的反差,在人们心中打上了重重问号: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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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路该怎么走?最近,通过对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温州、广州、深圳、厦门等经济发达城市的实地考察,深感按照市场化要求搞好我国行业协会的建设任重道远。

  走出混沌

  温州烟具协会和中国保健食品协会是我国行业协会的两类典型代表,前者作为民办协会,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较好地发挥了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维护了企业乃至国家的利益;后者作为官办协会,利用自己的官方背景,巧立名目捞取钱财,失去了市场中介机构应有的作用,损害了企业乃至国家的利益。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人们对行业协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还不甚清楚,行业协会的建设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加之各种利益纠葛其中,导致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总体上处在混沌状态,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良莠不齐,官民混杂,有无皆可。”

  据民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共有社团13.3万个,其中行业性社团(为了叙述方便,统称为行业协会)有3.9万个,占总数的29.3%,官办、半官办、民办的行业协会约各占三分之一。就全国来看,行业协会的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行业协会的发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明显要优于其他地区,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业协会的发展相对滞后。就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办得较好的行业协会也只占少数。另外,行业协会的覆盖率低。虽然许多龙头企业已加入了行业协会,但入会企业占整个行业企业总数的比重仍然偏低。如温州行业协会的发展走在全国前面,但这里的眼镜、家具等行业协会的入会率都小于30%。企业入会的热情为什么不高?因为他们认为大多数行业协会只不过是“二政府”而已。

  自主性不强是我国行业协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大部分行业协会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存在较大的依赖性,在人、才、物等方面缺乏自主权,有的甚至变相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下属或内设机构,不能真正代表企业的利益,由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现象: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许多行业协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离退休的政府官员,存在着年龄老化、文化程度低等问题,缺少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有些行业协会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内部管理水平低,运作机制不顺畅,活动面比较狭窄,工作的随意性比较大。三是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些行业协会仅仅起着政府部门的“传声筒”和“收费员”的作用,许多工作和活动得不到有效开展,既不能代表企业的利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和呼声,也不能很好地协助政府搞好宏观调控、规范行业发展。

  尽快走出混沌是我国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人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行业协会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政会分离、转变职能已经是官办、半官办行业协会面临的生死抉择。2003年9月26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行业协会必须在2004年底之前与政府脱钩,并规定政府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服务企业、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走出混沌,南京带了个好头。

  摆脱羁绊

  行业协会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利益。那些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既得利益者,嘴上高喊改革,骨子里却舍不得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他们变着花样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总体上在加大,但是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不失去自己的既得利益,没有把必须转变的职能转交给行业协会,有的虽然转交了,可是与行业协会在经济利益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部门总是找出种种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掩盖矛盾,使得有关行业协会的改革缺乏实质性内容,往往流于形式。

  由于我国有关法规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否必须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来担任,还是其他单位也可以担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不经民政部门登记,就擅自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并允许其开展活动,扰乱了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秩序。目前,在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联和贸促会“五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现象,形成了多头管理的状态。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争利,导致行业协会数量上虽然增多了,质量上却没有提高,而且使得企业重复入会,不堪负担。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性质、地位、职能等都需要法律法规来确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颁布《行业协会法》。虽然中央和有些省市已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它们涉及到行业协会,但是有关表述过于笼统,概念过于宽泛,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有的部门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中也曾明确表示将一些职能转给行业协会,但是由于这个“意见”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行业协会的建设不规范,其权威性也大打折扣。

  一些企业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问题上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如:存在不愿意的心理,感到政府正在转变职能,眼看“媳妇就要熬成婆”,又要来一个新的“婆婆”管着自己,会制约企业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存在怀疑心理,对行业协会的协调、办事能力不放心,不以为然,有事还是习惯于找政府;存在担忧心理,怕行业协会办事不公正,担心自己的利益要受到损失,会吃亏。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企业入会意愿不强,入会后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行业协会的发展基础被削弱。

  以上所述因素,已经成为我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羁绊。不摆脱这些羁绊,我国行业协会难以真正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难以胜任它在新世纪、新阶段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要摆脱这些羁绊,最关键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放权让利,把自己不应该管的事情交给行业协会来管,把自己不应该获取的利益还给企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走向市场

  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生产、流通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间的竞争与协作不断增强,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和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协调机制,行业协会作为协调机制的载体便应运而生。从本质上讲,行业协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在同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联合体。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而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中介机构。因此,它必须以独立法人的资格进入市场,与企业一起成为市场的主体。

  按照市场化要求搞好我国行业协会,目前主要应朝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一)按照市场的自组织原则建设行业协会。

  在市场这个自组织系统中,行业协会作为市场自我约束的主体,是降低交易成本、引导投资方向、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有效载体,同时又是追求边际效益最大化、优化经济结构、均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组织机构,因此它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的自组织原则进行,使其具有自组织的基本特征,即:成立的自发性、身份的民间性、地位的独立性、职能的服务性、机构的开放性、成员的广泛性、管理的民主性、经费的自筹性等,同时还要具有以服务为宗旨的基本职能,即:自律,通过行规行约约束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维权,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利用自己的中介身份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等方面的关系;指导,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指导企业的发展;以及收集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企业员工、开拓产品市场等职能。

  (二)通过法制规范行业协会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

  国家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并在该法中界定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使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有法律保障,使其运作依法进行。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财务公开、业绩考核等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杜绝实际存在的多头管理和管理死角等现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并利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配套制度。立法时,既要强调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又要强调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以防止政会不分和行业垄断;既要考虑到企业和协会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国家的利益,以防止行业协会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的“钱袋子”或政府的对立面;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又要注意适合我国国情,以防止片面强调我国的特殊性和照抄照搬西方的做法。

  (三)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它是政府搞好宏观调控的助手,有为政府服务的职能。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履行正当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当前要理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就必须逐步实现政会分开,对一些官办、半官办的行业协会,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脱钩分离。要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就必须立足于做大做强行业协会,通过规范行业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等,扩大其经费来源,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协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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