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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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7:24 深圳商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
作者:记者孙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