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认识仲裁制度"系列之七·实务操作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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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6: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侵权类纠纷如何适用仲裁 对普遍关注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能否进行仲裁的问题,我们认为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能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则该民事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就此类侵权纠纷提请仲裁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首先,侵权纠纷的发生难以事先预见,且各方当事人往往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可能就之后不可预知的随机的侵权纠纷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或条款。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处于敌对状态,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涉及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该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分布全国各地,人数众多且难以确定。如果不同投资者与侵权人达成内容不同的仲裁协议,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则可能会出现案件性质相同、事实理由相近但仲裁结果却相左的裁决。 但是,并不是说此类纠纷就完全没有适用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可能。我们认为,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一套切合中国证券、期货侵权纠纷的仲裁机制。在程序上可以借助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实体权利上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委托代理制度,完成众多投资者(受害人一方)与侵权人(加害人一方)之间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纠纷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工作。例如,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推选他们共同的仲裁申请人代表(相当于诉讼代表人),仲裁申请人代表再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代理人(此时的代理人实际上是所有受害人的代理人),最后,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仲裁申请人代表的授权,与侵权人达成仲裁协议,并代理参加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仲裁解决侵权纠纷的方法,任何参与的投资者就不能另行起诉,或选择其他仲裁机构。 鉴于上海、深圳等地的证券市场相对其他地区较为发达和活跃,这些地区的仲裁机构,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经验,在投资者中有较高的信任度,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这些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证券报 宣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