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称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少了85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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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6: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宋一欣 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ST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至8月14日。 诉讼时效少了85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起算诉讼时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并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终结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公司作出处罚日为2002年4月23日,对外公布日是2002年5月14日,则该案的诉讼时效在正常情况下终结于2004年5月14日,但该案却存在特殊性,法院先以处罚决定未生效,存在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由不受理,2002年7-8月间曾开放受理2周后又以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为由暂缓受理,直至2004年4月20日恢复受理,这时离终结日仅4周了。这样,两年104周中受理时间仅6周,就算延长3个月13周,也仅19周,那么所余85周又应如何计算? 实际上,不受理或暂缓受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值得商榷。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己送达,即已生效,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文件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法院也应当受理,只不过受理后若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应中止审理并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证券民事赔偿案继续审理,反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则驳回证券民事赔偿案起诉。至于刑事优先于民事一说,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从未规定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有行政处罚决定即可,无须再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从这个角度看,暂缓受理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见,银广夏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104周必须得到保障,而不是现在的19周。 错失诉讼先机责任在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银广夏案中,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起于2001年8月2日的《财经》杂志《银广夏陷阱》一文(虚假陈述揭露日),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中规定了前置条件。这样,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与行使权利之日不得不脱钩,但《民法通则》赋予投资者的两年诉讼时效却不应减少一天,由于种种原因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因此减少。 银广夏案中,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延长3个月至8月14日,但由于信息不畅、透明度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投资者在8月14日到期时未及时起诉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无力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并缩水的后果应由谁负责?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并缩水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起诉、不能及时查封公司财产,而其他类型案件或案由的当事人却可以起诉、可以查封公司财产,从而导致投资者凭白无故地丧失了诉权意义上的优先权与先机,这种后果引起的责任应由谁负?优先权与先机的丧失引起判决后公司无财产可赔付、投资者执行不着的情形时,这种责任应由谁负?可否套用《国家赔偿法》中司法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立法理论问题。 投资者如何得到救济 我认为,就算是诉讼时效期间延长3个月至8月14日,投资者仍可要求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使诉讼时效期间不缩水,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诉权,直至2006年4月5日(2004年4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恢复受理起两年,扣除2002年7-8月间曾开放受理的2周),否则,投资者可以依法在法律途径范围内进行申诉、要求纠正。 作为一名从事证券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在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让银广夏案诉讼时效期间缩水,还投资者一个完整无缺的诉讼时效期间。 而真正值得忧虑的是,在银广夏案中,银广夏公司是否有赔付能力,在被罚被判、坏名远扬、债主盈门、银行逼债、财产大都被人先行冻结、起诉的投资者蜂拥而至、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即使胜诉,财产能否执行到,也是未知数。对此诉讼风险,投资者需慎思慎行。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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