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股票引发股东身份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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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6: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王先生手持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2股股票,把上海雷英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雷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自己仍然是股东,该公司退股行为无效。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先生之诉不予支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早年,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共有股东184人,其中法人股东两人。王某是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2股股份。1998年,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拟改制为有限责
2002年1月,王某要求查阅雷英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该公司回复:王××股东......处理公司的任何事项,均需遵照公司章程。2003年11月14日,该公司又函告王某: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资产重组结束,原持股人的股本金全部发还,并给予3倍的红利,现退还王某股本金及红利合计2280元,已作废的股票留作纪念。这一答复,引起王某的不满,他在起诉中称,自己从1994年就是公司的股东,2003年11月,公司把自己持有的股本和红利退还自己,取消自己股东的身份,引起该行为为无效。 王某提供了自己持有的股票2股,委托吕某参加公司改制的股东会委托书,2002年1月自己发函给公司的通知,撤销吕某代表自己的委托事项等材料。 而雷英有限公司却说,王某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存在退股行为。王某所持股票是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所发,与自己公司无关。1998年6月,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吕某系公司股东,王某的2股股份挂在吕某名下。 审理中法院了解到,1998年6月,雷英有限公司通过改制而设立,自然人股东为24人,法人股东为2人。吕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名下共有股份33股,王某的2股股份也挂在吕某的名下。2000年4月和2001年8月,吕某分别把名下全部股份的50%转让给他人,期间未通知王某。2001年春节,王某收取最后一笔红利。 在开庭时,雷英有限公司表示,因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的规定。不可能把原有股东都转为新公司的股东。因此,王某的2股股份挂在吕某的名下,领取红利。对此处理方式,王某是明知的,从王某委托吕某参加股东会议即可证明。其他股东实际上也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吕某表示,王某委托自己参加有关公司改制的股东大会,并在1998年4月25日股东小组上签名,同意将2股股份挂在自己的名下。而王某则表示,2003年11月之前,根本不知晓自己没有作为股东载入公司的名册,也不知晓2股是挂在吕某的名下。声称1998年4月25日股东小组会没有召开过。 法院认为,上海雷英技术咨询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改制后,已运转多年,王某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则不享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权利,也就不存在雷英有限公司退股一节事实。同时,吕某的股份已作了转让,雷英有限公司将股本金退回王某,并未减少公司资本。法院还认为,即使雷英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也在于改制过程中,王某可另行向雷英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遂作出判决对王某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证券报上海静安区法院李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