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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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04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8人,李美毓董事因病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天津市医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天津市医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是由我公司和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以及天津药物研究院(以下简称药研院)三方于1998年6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医药集团占40%的股权,我公司和药研院分别持有30%的股权。 为了给天津市发展抗菌素药物的战略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股东三方向该公司增资145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技术公司增资480万元,增资后累计出资4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另外,医药集团以现金形式向技术公司增资490万元,累计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药研院以无形资产(评估价格为495万元)形式向该公司增资480万元,累计出资4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 由于本次交易一方是医药集团持有公司52.66%的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另一方是药研院为医药集团的全资子企业,所以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表决程序中,关联董事刘振武、吴树民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7日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04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药物研究院共同对天津市医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参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新加坡交易所有关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该项增资事宜进行了认真研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表决时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平。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任何一方权益。通过本次交易将有助于技术公司在头孢类抗生素的研发和生产领域的深入,逐步壮大产品结构,探索新型抗感染药物。能够为公司提供品种储备和一定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对公司与医药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天津津康制药有限公司的良好运行和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独立董事:邓昌桂徐其德张洪魁 2004年5月17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