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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享有的正当权益(理财提示)(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4:03 人民网-市场报
  小雨
根据我国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储户应当享有以下权益: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权居民个人所持有的现金是个人资产,不论是存入储蓄机构还是作其它用途,存入哪家储蓄机构,存多存少,存定期还是存活期,完全由居民个人决定。同样,居民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取出部分或全部存款,储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提取存款。

  利息复核权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对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或存在疑义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对经复核确实有误的,应如实向储户更正。

  存款保密权储户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期限、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均属个人隐私,凡没有合法的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查询储户的存款,也不能冻结或划拨个人存款。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在未经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对外宣传中泄露储户的信息资料。

  储蓄种类、利率获知权储蓄机构应在机构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告本机构开办的各种储蓄业务种类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与利息税率,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和税率。开办外币储蓄业务的,还应将外币储蓄种类、利率、税率情况挂牌公告。

  合法权益保护权储户因储蓄机构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储蓄机构违法行为举报权储户如发现储蓄机构有擅自开办储蓄业务、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利率等类似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进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金融消费服务权居民有权享受储蓄机构的大小钞兑换业务、破损人民币的无条件兑换业务,取款时凡发现储蓄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达不到“七成新”标准的,可以拒绝领取。

  《市场报》 (2004年05月18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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