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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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4:00 证券时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会计字[2004]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行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根本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本办法所述的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公司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会计字[2004]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保变更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理由合理,内容真实。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把关,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如果一经监管部门查实,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违规计提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政策的变更: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估计的变更: (1)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 (2)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作出修订; (3)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形势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九条当上述第七、八条所列情形出现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公司经理层,说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理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变更影响数额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财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并作出决议,是否将该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决定将该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将报告转交公司证券办。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办在收到公司经理层提供的有关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后,应及时转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召开审计委员会议的时间,公司证券办应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协助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过程中,应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到会列席。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提供更为相详尽的信息,补充相关材料,公司财务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就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等问题作重点把关、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的,应当将该变更事项形成议案,正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决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当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数影响利润总额预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时,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当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请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五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作出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决议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当注册会计师有确凿的证据指正公司提出的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时,如遇未获批准情况,董事会应立即作出撤销或修改变更内容等决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应据此调整会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经理层制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