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摄影引发侵权官司(案件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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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3:55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马岑 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人体艺术摄影在街头巷尾的热议中,静悄悄地“绽开”,逐渐地被人们接受了。然而,随着人体艺术摄影展的热办,由其引发的模特与摄影作者之间、模特与展览方之间、摄影作者与展览方之间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最近,一起模特认为作者、展览方、出版方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裸体照片展览、出版侵犯了自己
2001年4月,某美术出版社将两家艺术摄影学会当年共同举办的人体摄影艺术大展的作品结集出版,其中收录了杨先生获得银奖的一组女性人体艺术作品。其中有3张照片作品看不到人物面部,另一张面部朝上,身体后仰在一个架子上。 2002年底,方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得知杨先生给自己照的裸体照片被人体摄影艺术展展出,并在网上登出、被人体摄影艺术大展作品集收录。为此,承受了巨大压力,男友也离开了自己。两家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杨先生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裸体照片展出、刊登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也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两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杨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侵权损失及7000元其他经济损失。 两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认为,大赛举办之前,曾与每个作品作者签订了由作者负责展出作品的肖像权问题的协议。方女士指诉作品的作者杨先生,在参赛前已签订由其承担该作品引发的肖像权纠纷后果的协议并附有说明,自己并无侵害方女士肖像权的故意,且该作品中并无方女士的肖像出现,未对其肖像权构成侵害,也构不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方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先生认为,自己为参加比赛创作过相类似的很多作品,不能确定方女士即是该获奖作品的模特。该作品也不能明确反映模特的形象特征,且自己已为创作向模特支付了费用。模特也知道作品是用于参赛,自己的行为未构成对任何人权利的侵犯,故不同意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1日判决后,方女士、杨先生均不服,方女士以坚持一审意见,要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为由;杨先生以对一审推定方女士是作品的模特有异议为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为方女士在涉案作品的拍摄地点拍过艺术照片,也支付了报酬。由于杨先生不只为方女士一人在涉案作品的拍摄地点拍摄艺术照片,致使杨先生不能肯定涉案照片上的模特即为方女士,但在法院审理中方女士与杨先生就和解进行了协商,说明杨先生对照片上的模特即为方女士已经默认。作品中有一张照片显示的模特面部呈仰视状,一般公众不能辨认、识别,缺乏肖像人的形象清晰完整性,故不构成对方女士肖像权的侵害。杨先生、两艺术摄影学会、美术出版社对方女士作为模特的作品的参赛、编辑、出版并不造成方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市场报》 (2004年05月1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