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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重要一步 谢扬积极评价甘肃给予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3:52 中华工商时报

  今年以来,解决“三农”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各方面工作的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各种新思路也处在不断地摸索实践过程当中。近日,甘肃省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大力扶持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破解“三农”难题将会起到一种什么样的作用?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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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甘肃省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政策扶持,您如何评价这个甘肃省出台的这个《意见》?

  谢扬:合作经济组织体有两类:一类是社区合作组织,一类叫专业技术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特点是有技术含量,按品种、产业的不同成立的合作组织。社区合作组织是按农民居住的范围和土地范围,以就近原则成立的合作组织。

  目前,无论是社区合作组织还是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在全国性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称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些合作组织在进行登记的时候,是算做个体私营企业,到当地工商局去登记呢?还是应该算群众团体,归各地民政部登记呢?目前还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因此,甘肃省出台的这个《意见》实际上迈出了比较重要的一步,是给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

  记者: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而且我注意到,4月7日,农业部网站也刊登了农业部《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的通知》,农业部将在全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围绕35个主导产品,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扶持。为什么从中央到部委,到地方都这么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谢扬:这里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遇到,而且将会遇到很多国际间农产品的贸易纠纷,这种纠纷,一般情况下,对方不跟国家政府谈,是要找行业组织、中介服务组织来解决,这就使得我们国家不得不重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要求我们要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我也是人大专业合作经济立法指导小组的成员,按照我现在的了解,在今后两年内,我们将推出有关专业技术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

  此外,我们国家支持农业、支持农村的资金应该越来越多,而这些资金不可能针对每一个农户,因为其成本太高,国外通常选择的做法是,将这些支持农业的资金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发放到每个农户的手中。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政府扶持农民和农业提供了资金和政策倾斜的科学平台。政府的资金和政策资源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渠道可以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因此,我国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

  记者:您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会对解决“三农”问题有什么样的帮助?

  谢扬:当前能够产生效益的涉农领域,比如加工、流通、金融、保险相当多都垄断在国营企业和政府的手里。这就造成一方面,我们说农民穷,一方面,这些资源大量浪费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让这些资源尽快地解放出来,让它们在市场中发挥更多的作用,是破解“三农”问题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想要让这些资源发挥更多的作用,就牵涉到加工、流通、金融这些系统的改革。如果这些改革不破题,要想解决“三农”问题就是一句空话。

  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实就是打破当前这个怪圈的一个方法。我个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只要给予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国家的支农政策和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再给这种农民合作组织合理的发育机会,就能够逐步缓解和解决“三农”问题。

  记者:据报道,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经超过15万个,而且,在15年前,这种组织更多,高达23万个,从数量上说,我们的农民合作组织并不少,为什么直到今天,我国的“三农”问题一直很严峻?

  谢扬:的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种形式早就存在了,但在这十几年中,我们一直没有给予特别高度的重视,我们很多的资源、资金依然掌握在传统体制中,因此过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连结产销,连结市场的作用。但是正如我所说,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些合作组织往往是自生自灭的,总也长不大。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地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环境?

  谢扬:要想真正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更好的发展,首先要明确其具体的管理部门,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建议将这个管理部门定位于民政部门,这样可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民间性、合作性、非赢利性更好的体现出来,如果放到工商部门去登记管理,在没有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背景下,可能混同于与其他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一样。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照章纳各种税收,如果要对这些组织进行特殊照顾,还需要修订税法。

  此外,各地现在都强调要向“三农”倾斜,为了保证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无论是农业产业化资金也好,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或者是直补也好,各种补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向这种组织倾斜。这对于各地摸索和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是有好处的。

  第三、充分发挥已有的技术组织的作用,鼓励他们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提供人才培训,提供技术和市场指导。

  最后,要对试点进行跟踪、总结和提炼,成熟的尽可能立法,同时通过人才的指导,经验的培训,保证经验都能够传播出去。(1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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