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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CIETAC--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万季飞访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 15:17 新浪财经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万季飞

  李路阳

  2004年5月,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具有双重特殊意义。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这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时隔50年,2004年5月16日-18日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国际仲裁大会将在北京召开。CIETAC赢得了本届ICCA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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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主办权,不仅表明作为一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CIETAC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已在国际上享有广泛声誉,同时也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中国仲裁法律的关注和兴趣。ICCA为什么要选择CIETAC主办本届盛会?ICCA会议将主要讨论哪些议题?是否会就金融争议的仲裁进行讨论?CIETAC在跨国金融纠纷仲裁解决中有哪些优势?CIETAC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未来将会有哪些重大调整?

  新浪财经: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国际仲裁大会将于5月16日-18日在北京召开,我们想知道,ICCA为什么选择将这一国际盛会放在中国北京召开?ICCA是怎样看待中国贸仲(CIETAC)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的?

  万季飞:ICCA是全球性的由资深权威专家组成的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的一个组织。它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级咨询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和一些前沿问题的探索方面处于核心位置。通过多年来的工作,ICCA已经成为全球最权威的仲裁机构。ICCA在选择每届国际仲裁大会会址时,遵循的基本原则跟奥运会类似,被称为仲裁界的奥运会,它要求主办国能够对该地区的仲裁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照顾和结合当地的一些特点。ICCA认为,中国的仲裁机构,特别是CIETA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经过50年的努力,已经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特别是CIETAC创立的将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办案经验,引起了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再有就是自90年代以来,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地区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始终名列世界前茅,每年办案量超过了1000件,成为全球仲裁界的领先机构。另外,ICCA还考虑到中国作为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最有核力的地区这一经济因素。基于种种原因,ICCA认为把这个大会放在中国召开适逢其时。

  新浪财经:ICCA国际仲裁大会的主办国是通过申办还是推举产生的?

  万季飞:是通过申办产生的。2001年在维也纳召开的ICCA第16届理事会会议上,CIETAC提出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申请,同时提出申办的还有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的仲裁机构。在那次会议上,与会的CIETAC成员代表以具有说服力的演讲让ICCA委员们更全面地了解了中国仲裁,ICCA委员们在讨论中认为,CIETAC在国际上是很有影响的仲裁机构,有丰富的经验,有很强的组织能力,能够保障会议圆满成功。最终理事会一致决定,将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地点放在中国北京,由CIETAC主办这次盛会。

  新浪财经:CIETAC在ICCA处于怎样的位置?

  万季飞:CIETAC在ICCA中处于很重要的位置,ICCA委员的人数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40人,目前是38人,其中有26位专家委员,12位官员委员。另外,ICCA还有8位顾问委员。在38名委员中,我们CIETAC就占一位,而在8名顾问委员中,我们CIETAC也占一位。按照ICCA的规定,这些委员和顾问委员必须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认的专家,能够代表国家最高的仲裁水准,特别是学术理论研究水准,由评审委员会从全球140多个不同法律和经济体系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选拔产生。CIETAC在ICCA的委员和顾问委员中占有两席,足以显示CIETAC在ICCA的位置。但在ICCA的官员委员中还没有我们中国人当选。

  新浪财经:参加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都是哪些人士?他们主要来自哪些国家?此次会议将主要讨论哪些议题?您认为这些议题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将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万季飞:参加第17届国际仲裁大会的主要是全世界的仲裁机构专家、资深律师、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官,我们预计将有350位外宾出席,来自全球范围有仲裁机构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亚太地区的仲裁机构。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趋势,包括仲裁与调节等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的一些新理论、新方法。有关中国的仲裁和调解;外国投资争议的仲裁;各种非约束性(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临时措施;合并的争议解决制度中的问题;裁决的执行;仲裁员作为和解促进人的作用等。这些问题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能够起到启迪思维、推动政策、推动中国仲裁立法演进的积极促进作用。中国仲裁源起于中国,有中国特色,但是仲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我们不能孤立于国际仲裁市场之外,所以,不光要有自己的特色,也要接纳国际上其他仲裁理论和做法。目前,我国国内仲裁还处于初创阶段,很多理论还在探索之中,时下在中国北京召开这样一个会,接受国际前沿仲裁专家来畅谈仲裁理论,这对我们活跃思路、开阔视野、推动我国仲裁界向更深层次探讨仲裁面临的问题,都是有帮助的。

  新浪财经:您刚才提到其中一项议题是外国投资争议的仲裁,能否就这一议题具体说说。

  万季飞:外国投资争议仲裁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大潮形势下,区域性、地域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比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我国倡导的东盟10加1,等等,这些经济组织往往在他们成员之间订有条约,条约中把成员间的争议,包括投资、贸易方面争议交付给仲裁,而不是交给法院,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另外国家的国民之间,国民与国民之间的争议,这在以前是没有的。这些问题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国家在仲裁中的位置,国家是否享受主权豁免,国家权力的让度等等。中国和很多国家签有投资保护协定,这些投资保护协定里有的也用了仲裁条款。本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讨论的这一外国投资争议仲裁议题是指国家作为主体参与进来的争议仲裁。因为我们国家过去向来认为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是不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但现在情况有了很多变化,政府出国采购,也从事一些商业行为的商事活动,那么,如何将政府的商业行为与外交、国防等主权事下的行为区别开来,如何解决国家作为主体参与进行投资的商事争议的仲裁,包括国家参与的区域性组织因为履行条约而发生争议的仲裁问题。这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比较新鲜的问题,需要通过这次国际仲裁界的交流,促进我们的学习。以仲裁主体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各国容易接受的方法,对于促进区域之间合作,促进各成员之间达成共识,会有良好的作用。

  新浪财经: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我国将取消人民币业务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制,对外资银行提供国民待遇,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为适应金融仲裁案日渐增多的形势,去年5月8日CIETAC开始实施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我们想知道,在此次会议上,是否会就金融争议的仲裁进行比较详尽的讨论?

  万季飞:这次会议会涉及到金融争议的仲裁,特别是以金融争议仲裁为代表的行业仲裁解决方式,因为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仲裁的新理念、新方法,CIETAC去年推出的金融行业仲裁,属于新理念、新方法之一,所以也在其中的讨论议题内。与此有关的还涉及到加入世贸之后的承诺和服务市场的开放,这不光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开放,也涉及到仲裁市场的开放,实际上中国在加入世贸的承诺上没有对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中国施加什么限制,那么,外国仲裁机构能否进入中国市场做仲裁服务?这也将成为大会讨论的议题。

  新浪财经:CIETAC在跨国金融纠纷仲裁解决中有哪些优势?特别是面对跨国投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保险、证券、担保中出现的争议案件时,如何体现CIETAC在仲裁处理纠纷的优势?能否具体谈谈。

  万季飞:在这方面,CIETAC有三大优势。第一个优势是,CIETAC有专门的金融仲裁员队伍,这在国际上是首屈一指的。去年我们聘请了90名金融仲裁员,加上CIETAC原有名册500多名仲裁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金融专家,应该说金融专家队伍是很强大的。第二个优势是,CIETAC有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这一规则体现了更高的灵活性,更快捷的结案效率,更低廉的费用和更专业化的仲裁服务。第三点优势是,CIETAC的声誉和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许,多年来一直被国内外当事人称为解决争议的公正场所。相对来讲,CIETAC的裁决书在国内外的执行状况也比较好。中国在1987年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CIETAC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被140多个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并可以在这些国家得到执行。由于CIETAC仲裁裁决有着良好的声誉和记录,迄今为止,CIETAC的仲裁裁决已经在国外20多个国家得到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对CIETAC的仲裁裁决审查时也比较容易承认其裁决。这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实现当事人在裁决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有利。与法院裁决相比,CIETAC的仲裁裁决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新浪财经:CIETAC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90年代以来,CIETAC受案量一直位于全球仲裁机构前茅,1993年起受案数量跃居世界同行首位,应该说,CIETAC在全球仲裁机构中是重量级的机构,我们想知道,CIETAC受案量中,涉外案占多大比例?

  万季飞:1998年以前,CIETAC办理的案件都是国际的或涉外的仲裁案件。1998年以后,CIETAC修订了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一方的中国当事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仲裁案件。2000年再次修订了仲裁规则,把CIETAC的受案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国内仲裁案件。实际上,在国内仲裁案件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其中,60%的案件是外商作为投资企业一方的仲裁案件。另外,我们也看到一个新的趋势,随着中国作为亚太地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一些国际跨国公司纷纷在华注册、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他们与国内企业进行交易时发生争议纠纷的仲裁案件,是被算作国内案件的,而此前,是由其母公司申请仲裁,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案件还应该属于国际案件或涉外案件。

  新浪财经:外资企业在出现经济、金融纠纷时,为什么会首先选择CIETAC?

  万季飞:这大体上基于如下几个因素:首先,他们认为CIETAC的仲裁质量是有保证的。因为通过多年的实践,CIETAC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服务品牌,对此,他们比较信赖。第二点,因为CIETAC允许外国的仲裁员和外国的律师参与CIETAC的仲裁,并且强调外国企业可以选择外国仲裁员。这个做法,相对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一直是CIETAC的一个鲜明特色。由于允许外国人担任仲裁员,允许外国人担任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这使得外国人更加信任CIETAC。第三点,因为CIETAC的仲裁规则和做法比较成熟,有较强的可预见性,相对稳定。第四点,由于CIETAC是全国性仲裁机构,和地方没有任何经济联系,这使得他们相信CIETAC会独立公正地仲裁裁决,不会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影响。

  新浪财经:我们注意到,自去年以来,CIETAC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举措,您能否谈谈CIETAC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未来将会有哪些重大调整?能否描述一下今后的发展战略?

  万季飞:CIETAC当前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个是确保办案的效率能够得到提高,办案的质量得到保证;另一个是应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和仲裁服务市场不断开放的新形势,主动出击,拓展仲裁业务,发展仲裁,服务市场。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办案,把办案作为CIETAC的中心任务。现在我们认识到办案和发展必须起头并举,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CIETAC的品牌,增强CIETAC的综合竞争力。为此我们专门进行了机构改革,在CIETAC中设置了市场发展部门,加强了在发展方面的工作。在未来发展措施上,我们已经确定了这样的战略思路,以仲裁推广为主,实行与商协会合作展开推广和与自身下属机构联动推广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推广仲裁业务。与商协会合作展开推广是指CIETAC将自身优势和商协会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开展业务。CIETAC目前已经与期货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建筑行业组织、粮食行业协会等开展了这方面的合作,有的还成立了行业仲裁中心,现在看来,已初步达到了较好的仲裁推广效果。我们预计行业仲裁推广将会成为CIETAC发展的一个新亮点。在与自身下属机构联动推广发展方面,主要是发挥CIETAC和其下属分会、办事处的联动作用,利用这些分会和办事处的区位、地域优势就地就近推广仲裁。我们要通过这样的推广工作,使得CIETAC的受案数量得到进一步拓展,品牌得到进一步提升,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使用CIETAC的仲裁条款。我们在内部也会适时修订仲裁规则,改进评审的方式方法,加强程序管理,让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新浪财经:CIETAC是怎样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树立国际公正仲裁品牌形象的?

  万季飞:在此,CIETAC抓了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经常对仲裁员进行高起点、高水准、高密度的培训,建立了一支业务精良、水平过硬的开放型的仲裁员队伍。因为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我们认为,有了好的仲裁员队伍,才能保证它的办案质量。关于聘任仲裁员,我们有专门的规定。规定首先要求,仲裁员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要有从事多年仲裁工作、律师工作、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并达到若干年限,或者要有高级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员必须懂双语;要对其社会声誉进行考察;需要有资深专家进行推荐;而且要由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严格考察等,按照这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聘任声誉好、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家做CIETAC的仲裁员。对被聘后的仲裁员,每年都要进行实务研讨或培训,必要时还要举办首席仲裁员研讨会,我们对仲裁员还持续发放材料、刊物,并经常交换信息等。二是严把裁决质量关,实行裁决书草案的合约制度,把仲裁可能出现的失误减少到最低限度。因为我们考虑到裁决是一裁终局,一旦出现错误,事后的更正或补救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在事先做好预防工作。这一裁决书草案合约制度的实施举措使我们更好地掌握了仲裁员独立裁案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裁决质量进行监督的辩证关系,有效树立了CIETAC公正、公平的裁决形象。仲裁员独立裁案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仲裁员放任不管,因为我们有裁决书草案合约制度,有一支高质量的合约队伍在背后做支撑,时刻提醒仲裁员注意可能出现的程序上或时序上的错误。三是通过创造性、开拓性的实践,找出解决争议的新思路、新办法,发挥CIETAC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独特作用。比如说,我们从50年代发明创造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做法,实施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仲裁服务,并不断发扬光大。我们在1998年和2000年修订仲裁规则时,又把仲裁机构的仲裁和调解机构的调解有机的结合起来,不仅实施了在仲裁程序之内的调解,而且将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也通过适当的途径转换成仲裁调解书,从而得到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的能力。事实证明这些新方法的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记者:在案件类型发生多元化的新形势下,CIETAC是如何适应市场需求,体现专家办案的?

  新浪财经:现在经济纠纷种类越来越多,案件日益复杂,案件种类呈现了多元化和复杂性的趋势,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我们一方面是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聘任更多的市场经济专家,特别是新类型、新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另一方面是建立、推广行业专门仲裁员队伍,建立大名册与专业仲裁员名册相结合的制度。比如在羊毛、粮食、建筑、物流、金融、证券、期货等行业,我们都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我们将来还会在其他行业建立仲裁员名册,吸收更多的专家参与到仲裁员队伍中来。

  新浪财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仲裁将会发挥更多的作用,请问,我们如何理解运用仲裁手段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

  万季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发展相互依存的联动关系更加融洽,这相应地也就促进了经济贸易的交往。作为经济贸易交往中的副产品,经济纠纷的增长也是在所难免的,很自然,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渠道,其作用也就日益凸现出来。CIETAC愿意继续发挥我们在社会信誉、服务质量方面的优势,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更多的仲裁服务。我认为,发展中国的仲裁事业,应该从这样几方面着手:第一,国家应该更加重视仲裁服务这一专业行业,制定一套有利于仲裁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的完整有序的政策,对现有政策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调整,以适应加入世贸后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应及时修订仲裁法,改进仲裁规则,让当事人在公平有序的范围之内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要相应地加强自身这方面的工作,这样才能取信于当事人。第三,国家应该重视到仲裁服务作为体现国家综合实力的其中一方面的作用,应对现有的重点仲裁机构进行培育和支持,把我们国家的仲裁机构做大做强,在全球性仲裁服务市场中,以实力与国外仲裁机构同台竞争,从而促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得以持久的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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