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保证的“允许”还是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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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 09:38 中国经济时报 | |||||||||
赵光瑞 据《天府早报》5月16日报道,四川大邑女子高燕5月14带着齐备的材料证件,前往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男友是位服刑人员,不能一同前往,结果被以“办理结婚手续必须男女双方都到场”为由拒绝。高燕又赶往男友正在服刑的监狱,监狱方也以“没有批示不可能把正在服刑的劳改犯人放出去办证”为由予以拒绝。高燕手持刊有民政
民政部新近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倒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因申请结婚的服刑人员不能“亲自”到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看来也没有错;监狱管理方也按要求为申请结婚的服刑人员办理了相关材料,好像也做到了尽职尽责。那么,既然婚姻登记处和监狱管理方,在对待服刑人员申请结婚方面都没有错,服刑人申请结婚却这样难,国家已经“允许”的政策却无法享受,这个“难”,究竟难在哪里? 国家出台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政策,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也是顺应世界司法管理的潮流。这项政策也有利于对服刑犯人的改造。然而,如果这个“允许”却要有许多限制条件,服刑犯人享受这个“允许”得不到相关方面的积极配合,“允许”其实还只是一句空话。没有保证的“允许”还是不允许。 既然国家出台了“允许服刑人结婚”政策,那么就应该有方便这个“允许”落实的办法。不能一方面“允许”,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限制。服刑犯人在监狱服刑,你又怎样让他(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登记呢?如果一定要求必须“亲自”,那么相关单位就有为这种“亲自”提供方便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婚姻登记方和监狱管理方,都有为落实国家“允许服刑人结婚登记”积极配合的义务责任,双方必须对服刑人员申请结婚具有积极态度。这并非仅只是对服刑犯人的关心,也是他们的本职要求。 国家出台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应有使其能够兑现的具体办法,相关国家机关必须积极配合。特别是一些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关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应对,以保证新政策新措施的落实。如果这些单位和人员还是按老办法来对付新变化,无视新的要求,可视为是一种主观不作为。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政策已经出台,就是“难”,也要“难”在相关机关、相关国家公职人员为服刑人积极提供结婚登记的方便上。不能“难”在服刑人根本就无法满足的要求上。怎样落实好“允许服刑人结婚登记”这项政策,相信相关方面只要认清这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就会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