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诉怎么成了执法部门的“创收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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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 09:38 中国经济时报 | |||||||||
陈飞 2003年1月,阜阳市阜南县的汪本成买了24袋“乐自纯”牌奶粉给女儿吃。很快,他的女儿就患上了现在已经众所周知的“营养不良综合征”。汪本成找到了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了500元钱要求化验费奶粉的质量。奶粉生产厂家认可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化验结果,并向该局缴纳了罚款。汪本成要求与厂家见面,希望对方能够给予赔偿,但被质量技术监
当“阜阳假奶粉案”的内幕一点点被剥开,这样的细节就成为“虚假行政行为”的一个有利佐证。汪本成们在为假奶粉所害失去了自己的女儿以后,再次受到了来自执法部门的伤害——一方面是数百元的化验费悄然失去,另一方面是对国家信誉产生怀疑的精神伤害。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他理所当然地寻求国家的保护时,按照正常的渠道,自己的投诉为有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关部门进而对损害人进行调查,并做出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理,但是在罚款之时,该部门还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合理赔偿问题,如果仅仅对损害人一罚了之,受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那么在整个过程中收益的只是该执法机关,公民的投诉就被异化为他们的“创收信息”。这样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虚假行政行为”,更是“恶意行政行为”。 值得反思的是目前的罚款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施以罚款,是国家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有效方法。但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严禁“乱罚款”,二是处理好“罚款”与“补偿”的关系。 在上述事件中,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罚款显然不属于“乱罚款”之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这些罚款将要被上交财政,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开支。但是,政府部门的“罚款”和对受害人的“补偿”是两回事,政府部门罚款之时,更应考虑如何支持受害人对损害人的索赔;甚至还应该树立“补偿优先”的原则:如果损害人的财力有限,只能承担“罚款”和“补偿”中的其中一项,那么政府部门就应该延迟或放弃罚款,而把有限的财力补偿给受损害的公民个人。 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却是“罚款优先”。举个例子,在已经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雇主每使用一个童工要罚款5000元,但没有顾及对童工的补偿。结果就出现了这样的结果:童工被强制解雇,但由于贫困,他不得不再次到另外一家工厂做工,政府从中得到了不少的罚款收入,却没有对童工本人进行补偿救济(比如从罚款中拿出一部分资助该童工上学),最终导致童工现象屡禁不止。 把对公民个人的利益补偿放在首位,是国家履行义务之必须。罚款不应该是执法的目的,通过罚款让违法违规经营者合法经营,也是为了公民的利益。公民受到损害投诉到国家机关,要求国家为其撑腰做主,是他的权利。一些部门把这样的投诉作为“创收”的信息,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更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民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这些部门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