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可办现金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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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 06:28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现金退税难以办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有关现金退税问题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可以办理现金退税。 据悉,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
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 根据规定,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1 作者:齐雁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