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让“大股东会”回到股东大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11:13 经济参考报 | |||||||||
我国目前出现了股东大会形式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操纵控制,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和“橡皮图章”;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不规范,股东的表决权容易受到侵害;有些股东依法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集,人民法院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也不肯责令公司董事会召集等等。 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语焉不详,有必要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
首先,应确保股东大会及时召集,更重要的指临时股东大会的及时召集。建议将持股要件从10%降至5%。小股东在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未果时,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责令公司限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立法者也可考虑,增设小股东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其次,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表决权,应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最低法定人数。 其三,《公司法》对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例外、表决权行使代理人的资格和人数、委托的征集等问题缺乏明文规定,亟需完善。 其四,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赋予股东提案权具有必要性。 其五,为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小股东的利益和意志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找到代言人,应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享有累计投票权,并规定股东行使累计投票权时董事与监事应同时合并选举。 其六,为预防大股东、母公司滥用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建立有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其七,在贯彻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同时,应注意对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定的预防和救济。 其八,应建立种类股东大会制度,以保护种类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九,应赋予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5-15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