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田:无财产即无人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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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11:13 经济参考报 | |||||||||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成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单纯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有关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应一体化保护的主张,则使自然人人格被进一步缩减为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并且,由于人格权保护被视为对人格的直接、全面的保护,因而穷汉亦有其人格,故财产保护便完全不具有人格保护的意义。
不仅如此,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财产保护甚至被视为人格保护的异己力量,这不仅表现为对近代民法重物轻人的指控甚嚣尘上、经久不衰,而且表现为在中国民法典体系安排讨论中曾经上演过的一场有些令人恐怖的纷争:凡人在前而物在后者,尊为人文主义革命派,凡物在前而人在后者,则一律打成物文主义反动派。 财产和人格真的构成了民法之两相独立的二元价值结构吗?重温19世纪两位法国民法学家AubryetRau(奥布里和罗)在阐释《法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提出的著名的广义财产理论,对于重新认识财产的本质、人格的本质乃至民法的本质,具有特别紧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阐释了《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债的一般担保以及概括继承之构成的机理,而且揭示了财产与人格的内在联系,阐明了人格之中所必须包含的财产要素,使《法国民法典》所张扬的人文主义精神在其“人法”与“物法”之间得到贯通。但这一理论在《德国民法典》以后被逐渐忽略。由于权利能力概念的运用以及法人制度和人格权的创制,人格中的财产要素和精神要素均被剥离,导致现代民法上人格观念的混乱。 重温广义财产理论,可以启迪我们对财产观念、人格观念和人格权财产化等问题的反思,以重新认识财产的人格属性,寻回失落的人格。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5-15星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