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致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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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本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推迟至5月15日才予以披露,导致广大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得本公司相关信息,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4.1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