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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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05: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其吉碱分公司失去有效控制而无法取得相关财务数据,未能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5月14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