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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派息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02:1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04 年5月14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 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派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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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红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3 年末股本519,168,762 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实际派0.80元)。分红前后总股本不变。

  二、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4 年5月21日,除息日为:2004年5月24日。

  三、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4 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次公众股股息于2004 年5 月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

  咨询联系人:熊克金、宫薇薇

  咨询电话:027-86516722

  传真:027-86515968

  六、备查文件

  1、200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5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玲、乐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获得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以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公司监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了一项临时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27日将该临时议案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4日上午在武石化宾馆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廷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226,726,6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7%。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04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选举股东和监事代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乐瑞 潘玲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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