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公司募集资金审核要求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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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02:16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制定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7号》,对首发公司募集资金提出审核要求。《备忘录》明确,首发公司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 《备忘录》还要求,公司向发行前股东分配股利,应在发行前履行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司招股说明书首页应对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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