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属经济适用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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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9:09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钟建伟)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内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日开始施行,办法中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有所增加,部分约定俗成的做法也被纳入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有了限制。《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蔡顺明告诉记者,上海目前只有3500元以下的特定对象供应房和中低价房两种提法,和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有些差别,同时也未实施过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地方规定。所以,对新办法还有待学习。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的印坤华教授确认为,经济适用房目前仍然存在弊病。经济适用房的地段一般都不是很好,离市区较远且配套生活设施不全,这让有购房能力的市民不愿购买,也使无购房能力的市民因无法获得再就业机会和花在交通方面的费用过大而放弃。政府还是应该推广“廉租房”模式,在市区选择一些地方建造廉租房推向市民,才能达到效用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