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600874)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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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4月13日董事会第三届五次会议决定于200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临时股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 A股可转换债券部分发行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内容详见2004年4月 14日《上海证券报》,《文汇报》和《 T h e S t a n d ard》),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考虑可转债发行因素,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传真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04年5月30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 H股、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议案的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议案第5款:票面利率及付息 第(1)条原文为: “(1)票面利率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修改为: “(1)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 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 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65%,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如果第二个计息年度付息登 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二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 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0%,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同理,如果第三、四、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登记日当日 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三、四、五年当年票面利率将分别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 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6%、90%、98%,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2)条原内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5-可转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 付利息之和” 修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依上述第(1)条确定的第五年票面利率×5-可转 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原第(3)条“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删除,以后各条向前顺延。 二、原议案第12款:回售条款 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原内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修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