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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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2:11 证券时报 | |||||||||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光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高新区裕科大厦三楼315室 通讯地址:海口高新区裕科大厦三楼315室 联系电话:089868533887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5月11 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报告书己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和光现代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的股份为发起人境内法人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和光商务: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贝思宁:指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0,661,546股(占其总股本的7.86%)转让给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海口高新区裕科大厦三楼315室 3、注册资本:伍仟万元 4、注册号:4601002098146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期限:2001年04月28日至2021年04月28日 7、税务登记证号:460100721295670 8、办公地址:海口市高新区裕科大厦三楼315室 9、联系电话:089868533887 10、邮编:570125 11、主要经营范围:企业项目投资与策划咨询、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项目并购、转让、管理的咨询,企业财务会计业务顾问,机电产品,计算机产品,通讯产品的贸易。 12、股东名称:王正明、陈美蓉 本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为王正明、陈美蓉两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或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 是否取得 在其他公司住地 他国或地区 兼职情况的居留权 王正明 董事长 中国 452632600613071 云南昆明 否 陈美蓉 董事 中国 532226711210006 云南昆明 否 孙艳秋 董事 中国 210104740806144 沈阳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贝思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沈阳贝思宁公司所持有的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0,661,546股。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1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2,389,246.60元(大写贰仟贰百叁拾捌万玖仟贰百肆拾陆元陆角整) 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持有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8,884,622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9,546,168股(占其总股本的14.41%),成为和光商务第三大股东。 1、协议主要条款: 出让方: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数量:10,661,546股 比例:占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7.86 %股份性质: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转让价格与价款:每股价格为2.10元,转让总价款为22,389,246.60元 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协议签署日期:2004年5 月11日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其它持股变动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持有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8,884,622股(占其总股本的6.55%),为和光商务的第五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9,546,168股(占其总股本的14.41%),成为和光商务第三大股东。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股权行使其它安排,其余股份的其它安排等事宜。 3、本公司本次受让的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股权,不存在司法冻结、抵押、质押等权力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和光商务挂牌股份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买卖和光商务挂牌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 签署日期:2004年5月11日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光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号 通讯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号 联系电话:0248679404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5月11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报告书己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和光现代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的股份为法人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和光商务: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保顺实业:指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0,661,546股(占其总股本的7.86%)转让给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4、注册号2101312101408(1-1)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6、经营期限:200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 7、税务登记证号:210114720954013 8、办公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号 9、联系电话:02486794040 10、邮编:110036 11、主要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空气净化产品的开发;计算机相关技术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12、股东名称:吴莹、孙玉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或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 是否取得 在其他公司住地 他国或地区 兼职情况的居留权 孙玉湖 执行董事 中国 210112440813021 沈阳 无 吴莹 董事 中国 532226680918094 云南昆明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保顺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0,661,546股转让给海口保顺实业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1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2,389,246.60元(大写贰仟贰百叁拾捌万玖仟贰百肆拾陆元陆角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和光商务的股份。 1、协议主要条款: 出让方: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数量:10,661,546股 比例:占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7.86 %股份性质: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转让价格与价款:每股价格为2.10元,转让总价款为22,389,246.60元 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协议签署日期:2004年5 月11 日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其它持股变动情况: 1、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持有上述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前,我公司持有和光商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0,661,546股(占其总股本的7.86%),为和光商务的第三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我公司不再持有和光商务的股权。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股权行使其它安排,其余股份的其它安排等事宜。 3、此次股份转让前,本公司己对受让方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受让意图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公司之受让行为和受让资格并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截止本次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和光商务的负债,没有占用和光商务资金、资产或利用第三大股东身份让和光商务为本公司负债提供担保的行为发生,不存在其他损害和光商务利益的情形。 5、本公司对本次转让之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抵押、质押等权力限制的情形。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和光商务挂牌股份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买卖和光商务挂牌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湖 签署日期:2004年5月11日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沈阳贝思宁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口保税区保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沈阳贝思宁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