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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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2:11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3日下午2点整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二〇〇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45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76%,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0股。 2、审议通过了《二〇〇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45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76%,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0股。 3、审议通过了《二〇〇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45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76%,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0股。 4、审议通过了《二〇〇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二〇〇三年度实现净利润6,157,196.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201,593.99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602,593.66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801,296.82元,二〇〇三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3,448,287.73元,经研究,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由于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决定二〇〇三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06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41%,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8.93%。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3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0.35%,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7%。 5、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预案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四十二条中,增加“(八)对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原序号顺延; 原章程第八十条中,原“(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修改为“(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原序号不变; 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依次顺延。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45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76%,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0股。 6、审议通过聘请二〇〇四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所为本公司二〇〇四年度从事财务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6,450,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1,254,499股的32.76%,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为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为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陈晓东律师、郑海珠律师列席了此次会议,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