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隐瞒食物中毒事故者要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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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4:48 四川新闻网 | |||||||||
记者5月12日从四川省卫生厅获悉: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县级疾控中心(防疫站)对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
《办法》还规定,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告诉记者,上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新闻网记者徐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