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应当更为严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0:01 南方都市报 | |||||||||||
经济时评
为什么银行界自身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为什么不顾资本充足率低下而片面追求规模至今仍是中国银行业的痼疾?为什么在监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一再发出风险警示和窗口指导时,一些银行还加大“风险贷款”? 一位银行界资深人士对业内的痼疾痛心疾首。他认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约束机制。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任何一项低于监管底线时,其业务范围应受限制。其股东应在限期内补充资本金。股东在增资的压力下将对高管人员实施更为科学的考核体系,促使银行高管人员尽量减少风险资产并提高盈利能力。银行贷款将会把空间受限的可用资金投放在更有效益的项目上,并自觉培养风险识别能力。笔者认为,银行应对各分支机构实施严格的存贷比指标监控,并加大对其盈利能力及不良贷款余额下降的考核权重,对事故责任人施以不同程度的惩处。这些举措应该更加强调“责任到人”且上级须负连带责任。 本报经济评论员 谢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