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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强制提高打工者的生活质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西贝子

  据5月10日《南方日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讨论稿正征求各部门意见,修改稿规定,住宅出租屋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6平方米。这与原规定的“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3平方米”增加了一倍。有关负责人称,这样改是为了提高承租人的生活环境质量。然而,以行政强制手段提高住房承租人人均住房面积,必然成倍增加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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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这一直接涉及打工群体权益的地方立法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慎行。

  住房环境质量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追求高质量住宅是人的权利和本能。但是,高质量生活不能单靠一相情愿,也不是一纸规章就能规定给市民,而更多受制于个人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据报道,从本月起,深圳特区内最低月薪上调到610元,特区外则上调到480元。虽然深圳2003年在岗人均月薪达2551元,若考虑到深圳户籍人口只有130多万,收入远低于平均月薪的700多万非户籍打工者是出租屋的主要承租群,即使工资都按时足额兑现,扣除吃喝穿用、电话费、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必须的开支,能用于房租的钱还有多少?据笔者所知,深圳市住宅局提供的30平米左右单身公寓月租金700多元,城中村建筑面积不到20平方米、卧室10——15平米、有简单灶台、卫生间的房子,月租金也要五六百元。所以,多数打工者不是不想住得宽敞,而是住不起。在工厂集体宿舍和出租屋中,不到15平米的屋里放4张架子床、住8人的现象随处可见,“10元店”等小旅社双层大通铺也不少。

  打工者如此委屈自己虽然无奈,却也是对自己居住自由权与个人收入的合法处分。政府若为他们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埋单,或为之提供足够廉租房,他们当然欢迎。若仅有好心却要强制打工者成倍加大租房投入,势必降低他们生活质量的其他方面,就须征得其同意。这是政府对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应有尊重。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法行政是政府的义务,这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制订规章之类的抽象行政行为。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依然是个发展中国家,有世界最庞大的贫困人口和进城的农村劳务工。国家法律并没有也不可能授权各级政府强制性提高贫困人口和农民工生活质量而让他们自己埋单。所以,强制性提高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的地方规章,涉嫌对承租人居住自由权、收入处分权的不适当干涉,不宜贸然出台。

  据报道,该修改稿还规定,房屋租赁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这在具体执行中很容易构成非侦查机关对居民住宅自由权的侵犯,也应予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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