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软电子被告上法庭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06:44 深圳商报 | |||||||||
赖着政府百万科技经费不还 深软电子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青山梁兴超)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三年前借了科技扶持款,现在企业发展了却当起了“老赖”。日前,罗湖区科技局以拒不归还科技借款为由将该
罗湖区科技局某负责人表示,少数高科技企业借政府部门科技经费创业获得成功,但是以为科技借款出自政府部门,可还可不还,赖一天算一天。罗湖区科技局这次将个别“老赖”告上法庭,就是要防止科技经费的流失。 欠款120万拒不归还 2001年1月15日,罗湖区科技局与深软公司签订《罗湖区科技三项费用合同书》,科技局借给深软公司科技三项经费人民币120万元,用于小蜜蜂2000财务软件项目的开发,期限一年。深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辉自愿为深软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借款到期后,深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准时归还所借1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只还了20万元,尚欠100万元本金及占用费,罗湖区追收科技三项经费逾期借款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电话及书面追收无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收该笔欠款。 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还款 2003年11月,罗湖区科技局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深软公司归还所欠本金及占用费,判决第二被告黄东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软公司设在罗湖区太宁路,接到诉状后,深软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深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称: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局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实际是由罗湖区政府统一组织清欠行动的系列案件之一。由于贵院(指罗湖法院)也归属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领导,由贵院审理此案恐有“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之嫌”。为使本案得到公正审理,申请人认为本案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法院认为深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异议。 提出互抵债务未采纳 被告在答辩时提出,罗湖区结算中心拖欠其软件款和后期服务费100多万元,远远超过被告所欠罗湖区科技局的100万科技三项经费。被告称,正是罗湖区结算中心拖欠其相关费用,使得其资金短缺,无力归还科技三项经费。被告认为,由于两笔欠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是罗湖区财政局,可以互相冲抵。 针对被告这一答辩意见,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罗湖区科技局和罗湖区财政局及罗湖区结算中心均是独立法人,债权债务不属同一主体,而且也不是同一合同关系,不能互相抵销。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 庭审程序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深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100万元及相应占用费,判决黄东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黄青山 梁兴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