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峰(000594)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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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02:2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1日收到本公司股东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99,066,240股国家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7.66%),以每股2.274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25,276,629.76元。转让后国有股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 二、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51,183,200股国家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9.12%),以每股2.274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16,390,596.80元。转让后国有股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 三、上述转让协议需经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该股权转让后,本公司股东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0,24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8%),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维持不变,仍为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22%)。 四、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中磊核字(2004)0020号《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审定,截止2003年12月31日,宏峰集团对本公司欠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21,823,624.17元,截止公告之日尚无变化。本公司共为宏峰集团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宏峰集团已决定逐步偿还对本公司的欠款,逐步解除本公司对宏峰集团的担保责任,并于2004年4月29日双方签署《清偿关联方欠款及解除担保协议》,协议中约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全部偿还对本公司的欠款,解除对宏峰集团的担保责任。上述协议已书面刊登于2004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本公司与宏峰集团签署的《清偿关联方欠款及解除担保协议》能够履行。 五、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介: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42亿元,公司法人代表李晓明。办公及注册地址:深圳市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7楼,营业执照编号:4403012123591,目前公司总资产约为28亿元,净资产约为8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兴办实业、国内商业、资产经营、物资供销业等。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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