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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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02:2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2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将会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05.231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兰隽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批准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批准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批准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批准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批准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批准通过《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批准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0人,代表股份8805.231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受公司董事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4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章程》。 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5月13日 |